作者: 澳门金沙 来源: 澳门金沙 日期:2019-11-04 14:3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李国英
2019年1月2日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决定对《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5部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条中的“实行标志管理”。
将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五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的,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由省外迁入本省,或者在本省设区的市迁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删去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一款中的“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修改为“老旧柴油车”。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禁止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置轻型汽油车,注册登记时免予排放检验。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将其中的“环保检验”修改为“排放检验”。
删去第十五条。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二)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三)参加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实验;
“(四)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五)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保存检验信息;
“(六)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或者指定维修地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计量认证证书、收费标准以及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方法、程序等,接受社会监督。”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权选择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删去第十八条。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未经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经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六条,将其中的“环保检验”修改为“排放检验”。
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将其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